如果外國人持有土耳其居留許可並在土耳其居住超過三年,則可免除土耳其工作許可的申請條件。通常情況下,申請土耳其工作許可的條件是:每位外國人需擁有50萬土耳其里拉的資金,並僱用5名土耳其公民。
對於在過去五年內(不包括學生居留)持有居留許可、工作許可或國際保護協議並在土耳其合法居住至少三年的外國人,在評估其工作許可申請時,無需滿足就業和財務充足性要求,但此類外國人的申請數量上限為三人。這意味著,在土耳其居住滿三年的外國人無需擁有50萬土耳其里拉的實繳資本和5名土耳其員工即可申請工作許可。
必須確保在同一工作場所持有工作許可的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土耳其公民的人數。
在不違反有關受國際保護外國人的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如果三名以上符合第一款條件的外國人將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則為第四名及之後在該工作場所工作的外國人申請土耳其工作許可時,應以僱用五名土耳其公民為基礎,並分別評估每位在該工作場所工作的外國人是否符合經濟能力標準。
以下外國公民在工作許可申請評估中可免於適用就業、經濟能力和工資標準:
a) 父母或子女為土耳其公民的外國公民。
b) 已獲得人道居留許可的外國公民。
c) 根據《打擊人口販運和保護受害者條例》獲得人口販運受害者援助計劃受益人居留許可的外國公民,或作為人口販運受害者獲得居留許可的外國公民。
d) 持有無國籍人士身分證明文件的外國公民。
e) 已獲準長期居留許可的外國公民。
f) 與土耳其公民結婚並共同生活至少三年的外國公民。
g) 持有工作許可、短期居留許可、家庭團聚居留許可、長期居留許可、人道主義居留許可或人口販運受害者居留許可,並在土耳其居住至少八年的外國公民。
h) 將在非土耳其公民保留職業或崗位上工作的外國公民,且經內政部或外交部認定為土耳其裔,或經總局認定符合國際勞動力政策要求的外國公民。
i) 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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